(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第希、孔利华与孔利华、陈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第希,孔利华,陈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68号原告:林第希。被告:孔利华。被告:陈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第希与被告孔利华、陈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第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第希负担。审 判 长 赵 萃人民陪审员 黄桂莲人民陪审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