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第希、孔利华与孔利华、陈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第希,孔利华,陈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68号原告:林第希。被告:孔利华。被告:陈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第希与被告孔利华、陈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第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第希负担。审 判 长  赵 萃人民陪审员  黄桂莲人民陪审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