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晓、周爱俊与盛荣富、盛春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周爱俊,盛荣富,盛春仙,盛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051号原告:陈晓。原告:周爱俊。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栽成。被告:盛荣富。被告:盛春仙。被告:盛荣林。原告陈晓、周爱俊与被告盛荣富、盛春仙、盛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晓、周爱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周爱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周爱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陈晓、周爱俊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