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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吴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石剑利人民陪审员  郑樟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