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袁清学与买买提·沙依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清学,买买提·沙依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208号原告:袁清学,男,回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买买提·沙依提,男,维吾尔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受理原告袁清学与被告买买提·沙依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清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清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清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袁清学负担,退还原告袁清学712.5元。审���判长美丽班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加 依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