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24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吴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2435-4号原告黄某甲。担保人李某。被告黄某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吴某。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2435-2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查封被告吴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XX号万宇苑X号楼X单元XX号房。现因该案仍在审理之中,继续查封上述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吴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东段XX号万宇苑X号楼X单元XXX号房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