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跃新、姜秀荣等与姚康平、刘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跃新,姜秀荣,姚康平,刘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68号原告:赵跃新,工人。原告:姜秀荣,工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康平。被告:刘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跃新、姜秀荣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康平、刘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跃新、姜秀荣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赵跃新损失5400元、姜秀荣损失4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康平、刘岩缺席无答辩。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合理合法损失。2、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18时00分,被告姚康平驾驶京N×××××号车在河北省黄骅市境内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5国道刘常庄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骑电动三轮车的原告赵跃新相撞,造成原告赵跃新及其乘车人姜秀荣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原告赵跃新伤情:多发软组织损伤。原告姜秀荣伤情: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半月板前角撕裂。原告姜秀荣左下肢伤残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姚康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跃新、姜秀荣无事故责任。另查:被告姚康平驾驶的京N×××××号车登记车主系被告刘岩。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又查: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对原告姜秀荣经法院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不认可,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但未提交其他证据。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赵跃新损失如下:1、医疗费1509元,证据是黄骅市博爱医院收费收据、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明细。2、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天×5天),住院5天,每天100元,证据是病历。3、误工费1559元(37954元/年÷365天×15天),误工时间支持15天,误工费按河北省2014年建筑行业收入37954元/年计算,证据是所在单位黄骅市天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误工证明、工资表两份、营业执照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4、护理费633元(46239元年÷365天×5天),住院期间由儿子赵振朋1人护理,护理费按河北省201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9元/年计算,证据是护理人赵振朋身份证复印件。5、交通费100元,法院酌定。6、电动车损失650元,证据是价格鉴定书。7、车损鉴定费220元,证据是票据。8、拖车费200元,证据是票据。本院确认原告姜秀荣损失如下:1、医疗费3453元,证据是黄骅市博爱医院收费收据、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明细。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100元/天×20天),住院20天,每天100元,证据是病历。3、误工费7278元(37954元/年÷365天×70天)。误工时间支持70天,误工费按河北省2014年建筑行业收入37954元/年计算,证据是所在单位黄骅市天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误工证明、工资表两份、营业执照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4、护理费2533元(46239元/年÷365天×20天),住院期间由女儿赵双1人护理,护理费按河北省201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9元/年计算,证据是护理人赵双身份证复印件。5、交通费300元,法院酌定。6、伤残赔偿金20372元(10186元/年×20年×10%),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证据是鉴定意见书、身份证。7、鉴定费800元,证据是票据。8、精神抚慰金6000元,法院酌定。本院认为:原告姜秀荣伤残经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虽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伤残鉴定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因此,本院对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原告赵跃新上述损失5371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京N×××××号车所投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付医疗费15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计款:2009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付误工费1559元、护理费633元、交通费100元,计款:2292元;财产赔偿限额项下赔付电动车损失650元、车损鉴定费220元、拖车费200元,计款:1070元。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共赔付原告赵跃新损失5371元。原告姜秀荣上述损失42736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京N×××××号车所投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付医疗费3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计款:5453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付误工费7278元、护理费2533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20372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计款:37283元。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共赔付原告姜秀荣损失42736元。被告姚康平、刘岩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责任。被告姚康平、刘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付原告赵跃新损失5371元、姜秀荣损失42736元;二、被告姚康平、刘岩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责任。上列应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