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唐坤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唐坤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0391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刚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坤城,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唐坤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依法发出受理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汝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