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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孙琳,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