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孙琳,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