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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景明与沈潘辉、潘俊杰、冯文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潘辉,王景明,潘俊杰,冯文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潘辉,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明,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梅,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潘俊杰,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冯文彬,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沈潘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审法院以本案为不动产纠纷由为驳回了上诉人的异议申请,这一认定与法律适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的规定。本案并不属于物权纠纷,而是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民航芙蓉山庄祥云苑白云街7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