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305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月6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置办任何共同财产。原被告共同生活一年左右,被告就离家外出,一走了之,再没有任何联系,原告多次外出寻找,一直没有找到,到现在被告离家已经有八年之久,互不联系,婚姻名存实亡,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灵丘县民政局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于2006年1月6日登记结婚。红石塄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实被告于2006年底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6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置办任何共同财产。2006年底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年,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九年之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荣晓祥审判员  支 宪审判员  谢一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秀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