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昌邑恒丽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纺寝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恒丽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山东华纺寝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109号原告昌邑恒丽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民,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华纺寝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恒丽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纺寝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邑恒丽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邑恒丽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昌邑恒丽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斐审判员 李 坤审判员 丁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