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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清,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被告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熊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进,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曹某某诉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海雁审 判 员  阳福明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