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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陈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陈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663号原告张志刚,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少武,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陈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一千二百一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判员 郑 玉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