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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贵坡与张宏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坡,张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坡,农民。被执行人:张宏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贵坡与被执行人张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民初字第42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宏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1062.5元,执行费365元。本院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4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巨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