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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宗美与张光法与郑秀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美,郑秀华,张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宗美。被执行人郑秀华。被执行人张光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秀华、张光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秀华、张光法在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光法在海口市XX镇XX村委会XX坡土地【产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7)第XXXXXX号】中的相应份额现被纳入海口市美兰区政府的棚改项目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光法在海口市XX镇XX村委会XX坡土地【产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7)第XXXXXX号】中的相应份额的棚改补偿款人民币1123007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坤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