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执嘉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贤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刘贤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嘉保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新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贤智,身份证号52210119580401****,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关于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贤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商嘉初字第3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贤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贤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贤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90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