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兰青与高耀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张兰青,男,生于1955年12月28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马永虎,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耀国,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青诉被告高耀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兰青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高耀国送达。本院要求原告张兰青提供高耀国准确的送达地址或明确的身份信息,原告张兰青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张兰青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兰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00元,退还原告张兰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哈永祥审 判 员 刘汉龙人民陪审员 马正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