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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某、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杨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尚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迪,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1998年9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3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濂,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99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迪、杨濂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迪、杨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吴迪伙同被告人杨濂驾车流窜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在被害人李某某家,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被告人吴迪侵入室内,盗窃人民币22700元及黄金首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38元。2、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吴迪伙同被告人杨濂驾车流窜到大庆市,在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用技术开锁手段打开房门,被告人吴迪入室盗窃人民币1200元及貂皮大衣、黄金首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92元。被告人吴迪、杨濂于2015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迪伙同被告人杨濂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被告人提吴迪、杨濂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迪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濂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告吴迪、杨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吴迪伙同被告人杨濂驾车流窜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在被害人李某某家,使用技术开锁手段打开房门,被告人吴迪侵入室内,盗窃人民币22700元和黄金首饰等物品,黄金首饰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2438元。赃款赃物被其挥霍。2、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吴迪伙同被告人杨濂驾车流窜到黑龙江省大庆市,在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用技术开锁手段打开房门,被告人吴迪侵入室内,盗窃人民币1200元及貂皮大衣一件、三枚熊猫纪念币、黄金首饰等物品,赃物价值人民币19392元。赃款赃物被其挥霍。被告人吴迪、杨濂于2015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理区大安街唐记烧烤店抓获。被告人吴迪、杨濂盗窃作案2起,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65730元。上述事实,有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与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迪、杨濂的户籍证明:二被告人身份与起诉书指控一致。2、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1998)南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迪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吴迪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哈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濂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4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3、释放证明:被告人吴迪于2011年11月21日减刑释放。被告人杨濂于2011年9月22日减刑释放。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居民李某某报案称,2015年3月26日下午13时26分许,家住尚志市尚林名苑E栋4单元10楼东的李某某回家时发现家门虚掩,进屋后发现南卧室床头柜里20000元现金、立柜抽屉里的首饰及北卧室电脑桌上包里2700元现金电脑包里的1000元现金被盗。2015年4月22日尚志市公安刑事侦查大队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大安街唐记烧烤点内将被告人吴迪、杨濂抓获。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26日,上午7点30分,我从家里出来到单位开会,下午1点20分左右回家后发现家里的房门开了,我就知道是被盗了,我到卧室发现床头柜里的20000元钱现金不见了,南卧室立柜下面抽屉里的首饰也不见了,我儿子北卧室电脑桌右上角装钱的红包内的22700元现金也不见了,电脑桌旁边的电脑里的现金1000元,这1000元钱都是百元的钞票,而且都是豹子号的,也不见了,具体丢多少首饰我不清楚,我爱人乔某某清楚。6、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我是李某某的爱人。我家被盗了人民币22700元,黄金镯子1个,重40克,黄金项链一条,重13克,黄金戒指4个,15.4克,1个铂金戒指重3克,一个钻戒价值1200元,1条白色珍珠项链花5600元钱买的,蜜蜡手链1个花1200元买的,银镯子一个,花350元购买的,1个时来运转白金项链坠花1600元在香港买的,1块日本手表在1996年在日本花了1800元买的,有个装饰手链,花400元买的,1个心型项链式的U盘花50元买的。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26日19时30分许,我爱人和孩子一起离开大庆去北京,我去哈尔滨市,当时我家的大貂皮大衣及首饰等物品还都在。由于我在哈尔滨工作,一般每3周左右回大庆一次。2015年5月9日14时10分,我回家取我夏天的衣服时,发现我爱人的貂皮大衣及首饰、还有三枚熊猫纪念币等物品被盗,8、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我在服刑时认识的狱友吴迪。2015年4月21日,吴迪到我在哈市开的钟表店,拿出三枚纪念币给我,抵押1000元钱,这三枚纪念币具体怎么来的我不知道,吴迪有盗窃前科,我想这三枚纪念币应该是偷来的,前天他除了向我抵押纪念币外,还向我打电话问收不收衣服,我说不收。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份的一天,吴迪给我打电话说他爸爸在敬老院腿摔坏了,要向我借5000元钱。我说你中午来取吧,结果他中午没来,第二天晚上的时候他先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呢,我说在公司,他说你先别走,借我点钱,你要不相信,我把我妹妹貂皮大衣押给你。过大约1个小时他就来到我公司,来的时候拎了一个黑色的兜子。我从兜里掏出4000元钱给他,他就把黑兜子里的一件白色女式貂皮大衣拿出来说,要不相信我就把我妹妹的貂皮大衣押这。我说你拿走吧,他没拿走,就放在我公司了。10、尚志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吴迪、杨濂盗窃现场情况。11、尚志市公安局提取笔录: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2日22时许,在哈尔滨将被告人吴迪抓获,在吴迪身上提取作案工具白色金属片一个。12、尚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被告人吴迪U盘一个、手表一块、手链一个、技术开锁工具一套、纪念币一枚(10元银色熊猫图案)。13、公安机关的起、退赃笔录:尚志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6月18日就吴迪、杨濂盗窃案,退还被害人王某某白色女式貂皮大衣一件,银质熊猫纪念币2枚(上有熊猫图案10元字样)、金质熊猫纪念币2枚(上有熊猫图案50元字样)、和字纪念币一枚(上有和字和五元字样)、人民币40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钢链手表一块、心型U盘一个、手链一个。14、尚志市价格鉴定中心的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吴迪、杨濂在被害人李某某家盗窃黄金首饰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2438元,在被害人王某某家盗窃貂皮大衣一件、三枚熊猫纪念币、黄金首饰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9392元。15、被告人吴迪的供述:我与杨濂是朋友。因我没钱了,我就和杨濂商量一起出去盗窃,杨濂同意了。2015年3月26日7、8点钟,我和杨濂在哈尔滨开车来到尚志,到尚志后我们想找个上厕所,杨濂就把车开到尚志市中医院西面,我们到中医院上的厕所,然后,杨濂开车在中医院等我,我就到医院东侧的小区进行盗窃,我先走小区里转了一圈,然后到我盗窃的单元,是个高层,我直接坐电梯上的楼,到哪层我记不得了,我用开锁工具把这个楼层的一家房门打开,进屋进行盗窃,我在这家大人住的卧室里床头柜里偷了20000元现金和一些首饰,又到这家小孩住的屋里,在电脑桌上红包里偷了2000元现金,偷完这些东西后我就从屋里出来,到楼下后,我给杨濂打电话,杨濂开车到这个小区后面的大道上接的我,我们开车上了高速回哈尔滨,在车上我和杨濂把现金分了,我们每人多少钱记不清了,首饰回到哈尔滨后,到道外的一个典当行给卖了卖了3000元钱,钱让我和杨濂分了,我分2000元钱。2015年4月21日早晨,我和杨濂开车到的大庆市,杨濂将车开到了一个小区附近,我自己进入的小区,也是进入了一个高层盗窃的,我用开锁工具把一家房门打开,在室内立柜里偷了一件白色貂皮大衣,在床底下的抽屉里偷成捆的1元面值的现金10捆共计1000元,还有几枚纪念币,其中四枚是有熊猫图案的,2枚金色的、2枚银色的,还有两卷硬币式的纪念币,一圈是5元的、一圈是1元的,然后我就走了,貂皮大衣让我抵押给张某某了4000元钱,我把三枚熊猫纪念币抵押给林某某,他给我1000元钱,我分了4000元钱,杨濂分了1000元钱赃款都被我挥霍了。16、被告人杨濂的供述:2015年3月26日,吴迪找到我说没钱了,要利用开锁到楼房盗窃偷点钱,因为我以前是在邮局工作的,对哈尔滨各县区都比较熟,我就说到尚志吧,我们开车到了尚志中医院,我们就想在附近的小区进行盗窃,我把车停在中医院没有下车,吴迪就自己下车到中医院东面居民小区盗窃,过一了会,吴迪给我打电话让我从中医院出来,顺道往东走接他上车,吴迪上车后说在一个楼房里偷了21000多元现金,还有一些金银首饰,我们开车就往尚志街里走,从乌吉密高速口上了高速回哈尔滨,我们把吴迪偷的首饰买了我们把赃分了,他分了3分之2的钱,我分3分之一的钱,大概我分了8000元钱,剩下的钱都归吴迪了。2015年4月21日6点钟,我开着我朋友项海辉的蓝色别克商务车拉着吴迪到大庆大约7、8点钟。我开着车拉着吴迪在市区里转,后来我们找到一个小区,我把车停在外面的道路旁边等着,吴迪就一个进了小区里,我在车里等了大概有40-50分钟,吴迪打电话叫我到小区外面去拉他,他上车后我看见他偷回来一件女式白色貂皮大衣、一些黄金链和一些黄色的纪念币,还有1200元钱都是成捆的1元面值的,然后我们就开车回哈尔滨了。我们到了哈尔滨先找了李建志,吴迪下车把金链卖了,他回来告诉我卖了1800元钱,纪念币给李建志了。然后吴迪拿着我们盗窃来的貂皮大衣找人买,后来吴迪告诉我卖了4000元钱,之后我们就把钱分了。现金1200元,金银首饰卖1800元钱,貂皮卖4000元。一共7000元钱,我分了2400元钱,剩下的分给吴迪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迪伙同杨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迪、杨濂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君代理审判员  崔明杰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