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蒙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显定。被执行人蒙蓉,女,汉族,生于1973年,住绵阳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1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蒙蓉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