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凯旋与李普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凯旋,李普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蔡凯旋,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李普敬,地址: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蔡凯旋与被执行人李普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鹤法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21262.51元给申请人蔡凯旋,但被执行人李普敬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土地及汽车类车辆的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42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铁城审 判 员 黎佩景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