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海涛与王国培、张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周海涛,男,1972年7月7日出生。原告王国培,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原告张彦辉,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涛诉被告王国培、张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原告周海涛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耀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