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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泮霞与卢洪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霞,卢洪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泮霞,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商先涛,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洪峰,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聊堂路1号负责人:牛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晓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泮霞与被告卢洪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泮霞的委托代理人商先涛,被告卢洪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泮霞诉称:2014年11月30日11时30分许,被告卢洪峰驾驶鲁P×××××号轿车,行至事故地点处时,与顺行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鲁P×××××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告赔偿原告等各项损失共计125215.76元。被告卢洪峰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属实,鲁P×××××号的车主是我,我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一份,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一份,且投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为原告垫付了4500元的医药费,要求依法返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卢洪峰所述鲁P×××××号车辆的投保情况属实,我司同意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范围内赔偿。医药费在医保范围内赔偿,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方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11时30分许,被告卢洪峰驾驶鲁P×××××号轿车,沿徐官屯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顺行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鲁P×××××号轿车车主是被告卢洪峰,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一份,且投保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作出聊公交茌认字(2014)第007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洪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泮霞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泮霞先后到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鲁西骨科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45天,共计花去医疗费49295.78元(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结算清单5517.43元,鲁西骨科医院住院结算清单1121.2元,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结算清单42577.15元;门诊票据一张80元),据此,原告主张医疗费49295.78元。被告卢洪峰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500元。聊医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29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伤者泮霞受伤后的误工时间约为8个月;护理期限约为3个月,其中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要1人护理;营养期限约为2个月。2、泮霞后续治疗费约为15000元至18000元。后续治疗期间误工时间约为1个月,护理期限约为20天,需要1人护理。后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审查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2015年10月10日大舜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624号司法鉴定意见为:1、伤者泮霞受伤后的误工时间约为240日;护理期限约为90日,其中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要1人护理;营养期限约为60日。2、泮霞后续治疗费约为12000元,后续治疗期间误工时间约为30日,1人护理15日。据此,原告主张:1、医药费49295.78元(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结算清单5517.43元,鲁西骨科医院住院结算清单1121.2元,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结算清单42577.15元;门诊票据一张8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100元/天×46天);3、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4、后续治疗费12000元;5、误工费31652.1元(117.23元/天×270天);6、护理费17701.73元(其丈夫105天,其儿子46天,均按每天117.23元计算);7、交通费500元;8、鉴定费12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事故认定书1份、病例、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各3份、收费单据4张、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鉴定费单据2张、交通费单据2张、原告及其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张。被告卢洪峰提交收条3张。经庭审质证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的基本证据。聊公交���认字(2014)第007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洪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泮霞不负责任。对原告泮霞的损失,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付。在交强险项下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泮霞主张的医疗费49295.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综上共计67595.78元。该数额超过了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所以应依法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原告泮霞10000元。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1652.1元。结合鉴定结论及原告的实际住院时间为45天,所以支持护理费17584.5元(117.23元×150天)。支持交通费500元,综上共计49736.6元。该数额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所以应依法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泮霞49736.6元。对于原告泮霞在交强险之外的损失还有57595.78(67595.78元-10000元),应依法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泮霞。司法鉴定费1200元,应由被告卢洪峰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卢洪峰垫付的医药费4500元,原告泮霞应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泮霞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泮霞49736.6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泮霞57595.78元。共计赔偿117332.38元。二、被告卢洪峰赔偿原告泮霞鉴定费1200元,原告返还被告卢洪峰垫付款4500元,折合后原告泮霞需支付给被告卢洪峰3300元。三、驳回原告泮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过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15×××13,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农行茌平支行营业所),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4元,由被告卢洪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登忠审 判 员  刘琬淇人民陪审员  庞殿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