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姜月明,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