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颜建林与周云玲执行完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建林,周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颜建林。被执行人周云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云玲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颜建林申请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云玲的银行存款3100元。经严格审查,被执行人周云林仅需按期支付1600元(含执行费),该笔款项申请人颜建林已全部领取,其余1500元本院已依法发还周云玲。���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5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