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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谢某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陆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