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郝爽与王刘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爽,王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30-3号申请执行人郝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刘辉,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爽与被执行人王刘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4717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其余申请事项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