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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郝爽与王刘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爽,王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30-3号申请执行人郝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刘辉,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爽与被执行人王刘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4717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其余申请事项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