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刑减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东京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东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700号罪犯杨东京,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鄂前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东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10月20日至24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杨东京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四次。该犯1952年1月17日出生,系老年犯。罚金未缴纳,有罪犯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乔家村村民委员会及关山镇人民政府、阎良区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另有罪犯狱内消费明细,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24个月共计消费1729.15元,月均消费7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家庭贫困证明、罪犯狱内消费明细、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鉴定书、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东京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东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代理审判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