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淑芬,王成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顾淑芬,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宇升花园。被告王成久,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淑芬诉被告王成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淑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学珍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业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