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晓萍与周红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萍,周红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720号原告张晓萍。委托代理人尹家勤、沈俊峰(系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红生。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南路鑫泰花园S2-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萍与被告周红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