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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孟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员  孙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仇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