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孟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员 孙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仇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