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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淑荣与朱宝、榆树市亿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张淑荣,现住榆树市。被告朱宝,现住榆树市。被告榆树市亿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宁宁,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荣诉被告朱宝、榆树市亿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张淑荣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