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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阳信用社与赵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阳信用社,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71-1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被执行人赵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5.29174万元、案件受理费810元、邮寄费60元、执行费693.76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要求本次终结���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