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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鑫祥盛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倍佳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鑫祥盛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市倍佳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厦门市鑫祥盛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锡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厦门市倍佳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50200400037146。法定代表人张天斌,总经理原告厦门市鑫祥盛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倍佳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鑫祥盛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鑫祥盛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鑫祥盛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基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晔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