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彬因与蔡志雄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彬,蔡志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杰,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龙飞,男,黎族。上诉人孙彬因与被上诉人蔡志雄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对孙彬与蔡志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慧明审判员 孔凡勇审判员 龙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业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