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申请执行齐东升、魏晓、古振鹏、郭庆礼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齐东升,魏晓,古振鹏,郭庆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被执行人:齐东升。被执行人:魏晓。被执行人:古振鹏。被执行人:郭庆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申请执行齐东升、魏晓、古振鹏、郭庆礼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吴雨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