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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詹祖国与凤台县路桥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祖国,凤台县路桥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詹祖国,男,1966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路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王聚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祖国与被告凤台县路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祖国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祖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詹祖国负担。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许瑞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