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雷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本院在执行雷某某与雷某某侵权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某某已全部履行,申请人雷某某已受偿,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