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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雷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本院在执行雷某某与雷某某侵权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某某已全部履行,申请人雷某某已受偿,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