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雅骏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与雷蓝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雅骏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雷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代表人王财富,厂长。上诉人(原审原告)雅骏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吴海英,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成,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采枢,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蓝英,户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戴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以下简称雅骏厂)、雅骏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蓝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雅骏厂、雅骏公司又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雅骏厂、雅骏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雅骏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雅骏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