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关自书诉被告黄泽苹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自书,黄泽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关自书,男,汉族,1945年5月21日生。被告黄泽苹,女,汉族,1956年11月4日生。原告关自书诉被告黄泽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自书、被告黄泽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自书诉称,2015年4月23日中午,我在家看电视,被告黄泽苹一手拿木棒一手拿盆闯进我家气势汹汹地问:你为什么告我丈夫贪污五保户的钱?我说:五保户的赔偿款你应该向全体村民讲一下,钱都花哪儿去了,剩余多少,我没有告他贪污。被告没待我说完,上前就用木棒打我头部,用手抓我面部,致我当场昏倒在地,待我醒过来,我侄儿将我送到村部,村支书打110、120,把我送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脑震荡,右颌面部皮肤抓伤。住院治疗19天,开支医疗费3518.28元。被告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殴打行为侵犯了其人身健康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种损失8580.2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黄泽苹口头答辩称,原告也把我也打伤了,我还要起诉他呢,我不赔他。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中午,被告黄泽苹进入原告关自书家里,责问原告为何告她丈夫贪污五保户的钱时双方发生争议,被告用木棒打原告头部、用手抓原告面部致其受伤,后原告被送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脑震荡,右颌面部皮肤抓伤,住院治疗19天,支付医疗费3518.28元,出院医嘱全休2周。被告因故意伤害原告,被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供有出院证,住院病历及费用票据,工业城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证明,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被告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时,只说不应该赔偿,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被告称自已也被打伤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泽苹因他事进入原告关自书家,殴打原告致其受伤住院治疗,是一种侵犯人身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合理合法的诉求应予支持。被告之辩称意见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河南省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损失有医疗费3518元,住院护理费1520元(80元×19天),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费950元(50元×19天),误工费2297元(村委会证明原告虽然年高,未丧失劳动能力,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行业25402元/年÷365天×33天),鉴定费82元,交通费本院酌定100元,合计84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泽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关自书各项损失合计8467元;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泽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的次日起,5日内将交费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交纳上诉费和交付上诉费凭证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请将给付款项汇入本院执行帐户。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市平桥区平安路支行;帐号:941004010002887781;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付款人及相应的法律文书编号。审 判 长 邹存琴审 判 员 潘 涛人民陪审员 彭本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