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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维维茗酒坊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维茗酒坊有限公司,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维维茗酒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法定代表人胡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1974年12月15日,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江运,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维维茗酒坊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方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维茗酒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进、被告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江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维维茗酒坊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起,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烟酒,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154398元。2015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协议,承诺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货款还清,若有逾期,除偿还本金外,还要承担利息及甲方(原告)追索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5年6月给付原告欠款3万元,其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货款124398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2015年8月31日为3541元);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有异议。本院对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被告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后仍未还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利息)。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10000元,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维维茗酒坊有限公司货款124398元、利息3541元(2015年2月28日至8月31日)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24398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0元,由被告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