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群与哈尔滨运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哈尔滨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626-1号申请执行人张群。被执行人哈尔滨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三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群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287万元,未执行标的为4.328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