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宝鸡市天惠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分公司与甘肃国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天惠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分公司,甘肃国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天惠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分公司。被执行人:甘肃国安物流有限公司。宝鸡市天惠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分公司、甘肃国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风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700元、承担诉讼费990、执行费90元,共计1278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2780元(案件款11700元、承担诉讼费990、执行费900元)。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领取案件款1278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