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继康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继康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471号罪犯赵继康。2006年9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13日被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吴刑二初字第0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继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06)宜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赵继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并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丁山监狱警官印兰梅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继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赵继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赵继康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继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赵继康,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3分。2013年6月、2014年6月、2015年5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原居住地某区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赵继康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未自觉履行财产刑,其提供的困难证明不符合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信;且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继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