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张义军,该社职工。被告左军,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服务北里18-2-6,身份证号2302061974********。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起诉的地址对被告左军邮寄送达,邮局以收件人原址没人、没电话为由予以退回。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通知原告,要求原告十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或提交公告申请、交纳公告费用,逾期原告未提交。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左军的准确送达地址,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提交其他联系方式,亦未提交公告申请及公告费用,致使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红梅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