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宽虎与刘长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丁宽虎,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长青,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丁宽虎与被告刘长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0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四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宽虎、被告刘长青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丁宽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退还25元,由丁宽虎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人民陪审员 张荣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