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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月琴与XX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琴,XX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485号原告:张月琴,经商。委托代理人:俞俊奇,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芳,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琴与被告XX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琴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月琴与被告XX芳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张月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月琴负担。审 判 员 李永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