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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伍某甲与伍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甲,伍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771号原告伍某甲,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伍某乙,男,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甲与被告伍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甲撤回对被告伍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伍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飞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