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金晓亮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晓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833号罪犯金晓亮。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姑苏刑初字第0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晓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金晓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金晓亮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晓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金晓亮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2015年7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金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金晓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晓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