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春仙与太原市晋祠博物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仙,太原市晋祠博物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313号原告王春仙,女,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赵倩倩,女,汉族,住太原市,系原告王春仙之女。被告太原市晋祠博物馆,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法定代表人王新生,馆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仙诉被告太原市晋祠博物馆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春仙因与被告太原市晋祠博物馆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王春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仙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春仙负担。审 判 长 刘 豹代理审判员 李 源人民陪审员 孟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