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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7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尹某某,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辩护人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丽娟、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至本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村蒸西108号202室,采用老虎钳撬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毛某某放置在房间内的智先锋牌手机1部、充电宝1个、人民币100余元及40元饭菜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82元)。2015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至本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村蒸西16号103室外,从窗外伸手窃得被害人谢某某放置在房间内的乡米牌手机1部及充电宝1个(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70元)。2015年4月25日傍晚,被告人尹某某至本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村蒸西18号108室,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罗某放置在房间内的华为牌手机1部。2015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至本区松汇中路XXX号后门,采用锯条锯开窗户钢筋的方式,进入东侧卧室内,窃得被害人杜某某放置在房间内的玉弥勒1个、玉狮子1个、玉龙饰品1个、玉铜板1个、项链1条、钻石挂坠1条、镶嵌戒指1枚、黄金挂坠1条、零钱包1个及人民币共计40.08元(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813元)。嗣后,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某某、谢某某、罗某、杜某某的陈述及相关照片,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智先锋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毛某某;乡米牌手机一部及充电宝一个,发还被害人谢某某;玉弥勒一个、玉狮子一个、玉龙饰品一个、玉铜板一个、项链一条、钻石挂坠一条、戒指一枚、黄金挂坠一条、零钱包一个及人民币共计40.08元,发还被害人杜某某(均已发还)。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